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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有残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补助
发布日期:2010-08-05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于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3年原告吵架后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没有联系。2010年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

    【评析】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2003年便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经法官调解,双方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予准许。但被告胡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有十余年病史,系四级残疾(精神病类),考虑到胡某离婚后的生活状况,结合原、被告的收入状况及本地实情,酌定由原告张某给付被告胡某经济帮助20000元。 (金坛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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