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周某、徐某曾在周某与许某结婚之前发生通奸关系,并在结婚之前怀孕。后周某与许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诉讼期间,周某对其子进行亲子鉴定,结论认为徐某与其子之间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后许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徐某共同赔偿其抚育费损失。 【审判】法院一审认为,周某在婚前与徐某通奸怀孕生育一子,周某与许某结婚后直至双方离婚前,周某隐瞒了与徐某非法通奸的事实,欺骗了许某,从而使许某在与周某婚姻存续期间履行了法律上应当由徐某履行的抚养义务,由于周某与徐某共同过错的行为,侵犯了许某的合法权益,给许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且许某与周某已经离婚,故周某、徐某对许某抚养非婚生子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许某要求周某、徐某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且未构成精神损害,对此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周某、徐某赔偿许某的抚育费人民币8633元,周某、徐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