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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单方自负抚育费”条款是否可以变更
发布日期:2010-07-28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宝宝今年5周岁。2006年9月,其父何某与母亲徐某协议离婚,约定宝宝随母亲徐某生活并由其抚养,何某不支付抚育费。2009年3月,徐某以宝宝名义向法院起诉,以其自己下岗无收入,难以维持宝宝生活、教育费用需要为由,要求何某给付抚育费。何某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已约定其不负担宝宝的抚育费,应按协议履行。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何某与徐某离婚时对宝宝抚育费的约定,不影响宝宝在必要时向其父母主张权利。本案中,何某、徐某离婚已两年多,其间物价指数确实有了较大幅度上升,加之徐某现无收入来源,宝宝的正常生活和教育需要难以维持,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酌情判决何某每月支付宝宝抚育费250元。(金坛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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