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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配偶死亡是否需要继续承担继子女的抚养义务
发布日期:2010-07-27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被告张某与李某结婚后生一女,取名李丽,现年14岁。2005年,被告张某与李某离婚,李丽归李某抚养。2006年原告朱某与李某结婚,李丽一直随朱某与李某共同生活。2008年,李某因车祸去世。此后,原告朱某多次要求被告张某将李丽领回抚养,被告张某以自己无力抚养为由拒绝要求。为此,原告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将李丽领回抚养。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丽系被告张某与李某婚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某与李丽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因被告张某与李某的离婚而解除。而李丽与原告朱某所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原告朱某与李某结婚而产生的,双方并没有形成收养关系,现李某已死亡,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将李丽领回抚养是合法的,法院最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了支持。  (金坛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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