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5年,被告丁某与原告陈某、徐某夫妇次女结婚并入赘到陈家落户生活并生育一女。2004年丁某之妻意外死亡。同年4月,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其中约定:丁某为赡养岳父母每月给付1000元作为赡养费、家庭开支费用。2004年5、6月间,丁某给付两原告赡养费、家庭开支费1500元,此后即未再履行协议两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丁某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被告辩称,女婿对岳父母无法定赡养义务。法院查明:原告夫妇均年过六旬,无经济收入来源,被告丁某现已离开陈家。
[评析]
上门女婿是否有义务赡养岳父母?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女婿无赡养岳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被告至原告户落户生活后,已经与两原告形成了同一家庭成员关系,双方合意约定有关赡养义务并未被法律所禁止,且入赘女婿赡养岳父母,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应予提倡。本案所涉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被告以无法定赡养义务意图推卸赡养之责,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采纳。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参考当地生活水平,判决被告丁某每月给付两原告赡养费400元。 (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