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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一方买房双方署名的产权认定
发布日期:2010-07-21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陈先生在一次出差中偶遇在公司上班的张小姐,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陈先生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小姐的爱意,以双方名义按揭购买了房产一套(一直未使用),购房认购书、购房合同上均署双方的名字。陈先生凑钱支付了全部首期款项,每月按揭贷款也均由陈先生一人偿还。随着两人感情的升温,陈先生又写给张小姐一份赠与房产的承诺书。后陈先生与张小姐感情破裂,两人决定分手,陈先生便自行将剩余贷款付清,并将房产变卖,但在要求张小姐签署同意出售的文件时却遭拒绝。张小姐认为陈先生已承诺将房子送给自己,即使变卖也应分给自己一半。陈先生在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产全部归属自己所有。

    [审判]经审理,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属于陈先生一人所有,赠与行为尚未生效,房产仍属于陈先生所有。

    [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恋爱关系中的房屋产权归属及赠与的法律效力。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6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据此,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关键证明,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在房产证上登记的即为产权人。由于本案双方并不存在夫妻关系,原则上对财产的分割不能比照合法夫妻之间的财产或合伙关系予以认定产权关系,应根据购买房产具体出资的证据,按照付款证据认定其权属及大小。因本案中陈先生有证据能够证明房屋是其独自购买的,应属权属明确,所以法院确权为其一人所有。其次,对于陈先生曾经签署的赠与承诺,应属尚未生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和第18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为赠与行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赠与必须要实际履行才正式生效(法定情况除外),而本案既未经公证,也没有实际履行到房产部门作转让登记,因此,陈先生的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张小姐无权要求陈先生“交付”房产。当然,陈先生也可以明确表示自己撤销赠与。

                                                              (武进区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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