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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仍需履行抚养义务
发布日期:2010-06-12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非婚生下的孩子,需要履行抚养义务吗?日前,武进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女但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的案件,最后被告人小江当场签订了抚养协议。

    2000年10月,安徽来常打工的女子小美认识了同事小江,两人一见钟情,很快便同居了。2003年12月,双方家庭为其隆重举办了结婚仪式,从此双方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婚”后,小江一直住在小美家。很快,两人在2004年4月便生育了一女。

    但“婚”后两人的生活并不如意。小美与小江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原本是小吵小闹,在小美父母的掺和下,渐渐引发了大矛盾。由于看到小美与小江时常吵架,小美父母对小江意见很大,并常常指责小江。感觉生活索然无味的小江,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了,把刚生下的女儿扔给了小美。自此之后,小美便一人照顾女儿长达7年。然而在这7年间,作为父亲的小江从未尽过抚养义务,也未看望过女儿。为让女儿有个完整的家,小美曾多次托亲戚朋友与小江沟通,然而小江拒不回头,对亲生女儿不闻不问。万般无奈之下,小美一纸诉状将小江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抚养义务。

    在调解过程中,小江竟理直气壮,认为与小美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所以没必要对两人非婚生的女儿履行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止。”按此规定,亲生父亲对女儿不尽抚养义务,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了解到自己行为已触犯法律后,小江如梦初醒,感觉自己愧对女儿,当场拿出2000元给女儿,并签订了抚养协议。

                                                               (武进区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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