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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儿”也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0-05-26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近日,年过花甲的王老太终于争取到了父亲遗产中属于自己的应得份额。

    【案情】2002年11月,王老太父亲王某因病不幸去世,生前留有遗产房屋两套。2009年因其中一套住房面临拆迁,作为父亲的合法继承人,王老太向后母李某及弟妹提出要求继承父亲遗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然而,后母及弟妹认为,王老太已嫁出去几十年了,无权继承这些财产。得到这样的答复,王老太很是不服,为争取权利,找来亲朋好友做其后母与弟妹的工作。费尽周折,多方努力,但后母及弟妹始终不松口,拒不同意给付。无奈之下,王老太一纸诉状将后母及弟妹告上法院。

    【调解】经调解,后母李某表示愿意给付王老太按规定享有的遗产份额。

    【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老太是出嫁的女儿,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王老太是否有权继承父亲遗产中属于自己的应得份额。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利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配偶、子女、父母属法定第一继承人,男女享有同等继承的权利。那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观点是陈旧的,违法的。

                                              (武进区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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