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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购房产权归谁?
发布日期:2010-04-17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按揭购房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一种普遍的购房付款方式,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也越来越多地接触到这类问题。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并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购买的一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并不改变该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另一方清偿的部分,离婚时应当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债务仍为个人债务。这一点在审判实践中是没有什么争议的。

    但是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办理产权登记的期房的分割,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则规定:“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也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

    法律界人士认为,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首先,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在《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之列。其次,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也不应该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共有财产应当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而婚后取得的房屋,如果是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所购买,由于房屋本身仅是其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那么其仍属于个人财产。再次,婚后共同还贷不影响婚前按揭购买房屋产权归属。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也不影响该房屋为个人所有,这样的情况,可以理解为是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的产权归属也存在例外情况:若一方婚前按揭购买房屋,虽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或者双方对所购房屋为共同共有约定在先,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前者,所购房屋产权是双方通过自己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转化而来的,系双方个人财产具体形态的转化,因而为双方共同财产;至于后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武进区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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