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伟(化名)与王玲(化名)系夫妻,结婚后半年,张伟以19.5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1999年涉案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在产权登记册上权利人为张伟一人。2008年2月上旬,张伟与父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转让价人民币43万元转让给父母亲。2009年9月下旬,王玲向法院起诉称其在房屋转让后一年后才获悉上述房屋转让情况,要求确认张伟与公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
法庭上张伟及父母辩称,涉案房屋是当年张伟要结婚,父母亲用毕生积蓄钱购买的,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向亲友借款,曾在买房前就言明该房款只能是借给张伟的,房产证上只能写张伟一个人的名字,且产权证要放在父母亲处,待父母亲晚年衰老,待张伟有经济能力和居住条件后,再还给父母亲作养老费用。张伟还称在2007年6月中旬,王玲就提出要离婚的主张,她不但要争该房屋,还要争女儿抚养权和家庭财产。考虑到王玲要求一旦得逞,丈夫张伟将会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一生心血化为泡影。在张伟与父母亲商量,欲将借款本息还给父母,遂三人一起去区房屋交易中心,在该房屋评估为人民币45万元后,将房屋过户到父母亲名下。现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承认涉及房屋转让价款还未支付。
[法官裁判]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张伟个人名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房款支付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王玲与张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作为妻子王玲对该房屋享有共有的权利。法律上规定共有财产的处理,应由共有人共同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现张伟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卖售给父母亲,获得过王玲的同意,那么张伟与父母亲之间房屋买卖应为无效,遂法院做出张伟与王玲公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房屋户名恢复至张伟名下的判决。 (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