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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
发布日期:2010-01-06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夏某夫妇的儿子和儿媳妇在四年前,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根据法院的判决,孙女随女方生活,由男方按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男方可 以每个月将女儿接回去两次。离婚后,双方一直相安无事。今年年初,夏某夫妇的儿子被公司派到外地工作,无法回来看女儿,夏某夫妇也就没有办法看到孙女。有几次,夏某夫妇去女方家里,想看看孙女,但对方以爷爷奶奶没有探望权为由,拒绝夏某夫妇的要求。为此夏某夫妇找到律师,想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

专家解答:探望权是新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享有探望权的法律依据,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探望权只赋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并未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所以,夏某夫妇即便是起诉了,其要求探望的诉讼请求也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链接:《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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