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林某(女)与钱某(男)08年同居,育有一子。钱某已婚,已育有一女,家中经济条件较好。09年钱某出车祸去世,留下一笔遗产。林某主张自己与儿子对钱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钱某之妻认为林某与钱某是非法同居关系,林某之子乃非婚生子,对钱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案情分析:本案中,林某与钱某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林某对钱某的遗产不享有法定继承权。林某之子为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钱某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钱某生前未立遗嘱,依照法定继承有关规定,钱某之妻,钱某之女之子三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继承权。 法律链接:《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