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女士与前夫赵先生于2005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决定把当时住的房子留给孩子,协议上规定由张女士来抚养孩子,赵先生因为给了房子所以就不给每月的生活费了。现孩子快6岁了,马上要上学,房子所在的地区没有好的学校,张女士想把孩子名下的房子卖了,在市中心买一套小的,但前夫不同意。张女士来电咨询为了孩子上学能把孩子的房子卖掉吗?如果把房子卖了,前夫能去法院告吗?
律师解答:首先,张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赠与孩子的条款,应受法律的保护,这是典型的赠与合同,且已经将房产过户到孩子一个人的名下,赠与合同也已经生效,孩子现在拥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其次,张女士为了孩子在市内好的学校上学代理处理孩子的房产,可以视作为了孩子的利益而进行的处分,其代理处分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如果是为了生意经营所需,而将未成年孩子的房产进行处置,那么该处分房产行为对未成年孩子不利,作为孩子的父亲赵先生有权代表孩子出面干涉,必要时有权代表孩子提起诉讼。建议张女士和赵先生就此继续协商,争取达成一致,尽量避免诉讼。
法律链结:《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表明:因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对未成年人的房产处分并因此而申办的权属登记,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代理。同时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