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吴某反映其女儿06年8月起在某单位工作,系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要求其女儿三年内不得怀孕生子,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现距三年合同期满还差一个月,女儿已怀孕,单位还不知晓,吴某咨询该单位是否可以因此辞退其女儿。
案情分析: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以不得怀孕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了《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妇女的生育权,该条件不具法律效力。吴某女儿怀孕期间,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即使是劳动合同到期了,吴某女儿仍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单位也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顺延至以上三期结束为止。
法律链接:《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