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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中心2009年11月工作简况
发布日期:2009-12-11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一、维权中心11月接访情况

常州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2009年11月份共接待各类信访104件(来访55件,来电45件,来信4件)。其中婚姻家庭权益类70件,占信访数的67.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类5件,占信访数的4.8%;人身权益类2件,占信访数的1.9%;其他类27件,占信访数的26%。

二、成功调解一起家庭纠纷案件

  11月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成功调解一起家庭纠纷案件。11月10日,根据王某的申请,妇联调委会就王某与其丈夫之间的家庭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中发现,王某与其丈夫之间的矛盾主要来自对子女教育方式的不同,双方对家庭还是很有感情的,教育观念存在差异也是由于夫妻双方不擅沟通所导致的。针对这种情况,调解人员指出当发生家庭矛盾时,双方都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切莫为争一时之气而将矛盾激化,当双方情绪稳定后再进行沟通,表明自己的观点,争取对方的理解,若双方仍存在分歧,则可取折中方案处理,或寻求其他途径解决。经过调解人员耐心细致的分析,王某和曹某都意识到自己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存在欠缺,表示在以后的生活中会学着相互沟通、相互理解。

 三、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因丈夫有外遇,09年11月刘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有贷款)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过户手续,男方补偿女方五万元,女儿由男方抚养。离婚后,男方未依约支付五万元补偿款,刘女士也未配合男方办理房产过户。现刘女士担心前夫再婚后会损害到女儿的利益,欲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并要求男方立即支付补偿费。

案件点评: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为了尽早摆脱不幸的婚姻,往往草率签订离婚协议,事后又由于生活困难或担心子女财产继承等原因而反悔,这样的做法是极为不明智的。离婚协议为双方自愿签订,如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则具有法律效应。此案中,男女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男方要求刘女士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女方要求男方按协议支付五万元补偿款。至于房产能否过户给孩子,刘女士只能与前夫协商,在其同意的前提之下,变更离婚协议中对于房产的约定。由于该房产还有贷款,处于还款阶段,无法过户到女儿名下,刘女士可以与前夫对该房产进行公证,约定在房产贷款还清时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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