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一审认定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签订的协议无效,依法驳回了原告干某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8年10月,原告干某与被告宿某通过征婚广告确定恋爱关系。今年2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二人在11月4日办理结婚手续,如果一方在恋爱或结婚后先提出分手或离婚,将自愿赔偿对方感情、精神损失费5万元。
今年4月,宿某向干某提出分手,双方发生纠纷。干某将宿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宿某辩称,原告未达到其征婚广告中要求的“有爱心、善良、待人好”的标准,现实生活中不仅粗暴对待保姆,还与自己的家人产生矛盾,这才导致分手。双方在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于法无据,应判无效。
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男女双方经相互了解,如认为缺乏真实的感情基础,可以解除恋爱关系。该案中原、被告双方通过签订协议,欲用金钱担保方式来维系双方恋爱关系甚至结婚的行为,这有违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