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非婚同居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9年春节期间,原告于勇和被告郑芳相识并同居,未办理结婚手续。在同居期间,被告以个人名义购置房屋一处。后因各自家庭原因引发矛盾,导致感情破裂。今年6月12日,于勇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添置的房屋和财产。庭审中,被告郑芳对原告于勇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否认。原告无法承担证明“原、被告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也不能提供切实可靠的证据,证明本案争议的财产是其劳动所得购置。
法院认为,非婚同居关系是一种没有法律保护和法律约束力的松散型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切实充分,不能证明其诉讼理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