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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妇联8月份信访情况分析
发布日期:2009-09-08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一、基本情况
  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2009年8月份,共接待信访101件。其中来访65件,来电31件,来信5件。其中,涉及婚姻家庭类60件,占接待来访数的63%;劳动和社会保障类9件,占接待来访数的9%;人身权益类6件,占接待来访数的6%;财产权益类9件,占接待来访数的9%;综合类13件,占接待来访数的13%。
  与去年同期相比,本月信访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1、来访者“三低一多”现象:即低文化、低年龄、低就业层次,多为外来人员。

  信访当事人的文化程度以初中据多,约占50%,高中占10%,小学及文盲占10%,专本科占30%,研究生以上高学历者为零;她们的年龄结构:二十五岁—三十五岁占40%,三十五岁—四十五岁占20%,四十五岁—五十五岁占15%,五十五岁以上占20%;她们的职业以自由职业、下岗、无业据多;其中外来人员占25%。
  2、专家志愿者接访积极性持续高涨
  本月专家志愿者坚持值班制度,到岗17人次,上岗率达85%。共接待信访29人次。他们在维权中心这个服务窗口,宣传法律常识,耐心地为来访者解疑释惑,调整来访者心态。特别是钟楼区法院,作为今年新增加的志愿者服务单位,该单位年初派出20名工作人员参与这一活动,院长们亲自带头坐堂,各部门负责人也积极参加,遇到挂牌值班人员公务繁忙时,立即安排人员顶替,保证了实际到岗率。这种重承诺,守信誉、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受百姓的欢迎。近期该单位更是突出落实领导带班、绩效考核和情况通报等三项制度,力抓值班到岗率,提高维权服务质量,为整体提升维权志愿服务水平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二、 主要问题
  从信访反映的情况看,本月家庭暴力投诉咨询依然占据较大比重,并且同居中反映出的暴力倾向不容忽视。同居现象在目前社会中比较普遍,根据年龄划分,十八岁—二十八岁的年轻人,法律意识较淡漠,尤其是农村青年,只办酒席不领结婚证。来常打工期间,女主内带孩子做家务,男主外赚钱养家,女性经济上受控制,行为上受约束。地位的不平等,使得男方一不如意就拳打脚踢,用武力代替沟通。女方为了经济和孩子,一次次原谅男方,只能默默忍受;三十五岁—五十岁的中年人,一方或双方都经历过不幸的婚姻,在心灵上留下了不同程度的创伤。他们对婚姻产生了不自信,觉得同居不会伤害感情,合不来就分开。但是,由于双方孩子、性格、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同居期间争吵动手在所难免;五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因为丧偶后的孤独或身体、住房等原因,找个老伴一起共同生活。当一方死亡或房屋面临拆迁时,子女们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干涉反对老人的生活,甚至不惜采取暴力手段,把老人赶出家门。
  三、对策建议
  1、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着眼于实务上很多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在同居期间或分手后仍持续发生,包括夫妻离婚后暴力行为的产生。因此,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应对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赋予新的界定。目前社会认定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侮辱、威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损害的行为。所指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祖孙(含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而同居者或离婚后的男女双方,均不属于家庭成员。因此我们建议扩大家庭成员的主体范畴,增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将同居者、前配偶及其子女、前同居者及子女、单亲家庭、同性家庭等情况下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纳入家庭暴力法的保护范围。这也是未来家庭关系中的实际发展趋向。
  2、加大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调处力度。根据全市新中国成立60周年维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突出不稳定因素和涉稳重点人员“大排查”工作,主动处理、及时化解,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使信访人息访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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