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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婚协议最忌“口袋条款”
发布日期:2009-09-07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

广州市民黄女士去年底和丈夫火速签订了离婚协议,本以为从此脱离暴力婚姻“苦海”,谁料如今却为当时的决定苦恼——由于签订离婚协议时过于草率,对许多问题考虑不周,黄女士如今与前夫官司不断。

黄女士离婚前与丈夫已结婚15年,孩子12岁。多年来,丈夫一喝酒就会发酒疯,对她和孩子拳脚相向。去年,忍受不了家庭暴力的黄女士终于决定离婚,独自抚养孩子。但是,整整一年,黄女士提了好多次离婚,丈夫始终没答应,直到年底,丈夫终于松口,但丢过来的一纸离婚协议书却让黄女士倒吸一口冷气——除了孩子和一些电器外,自己什么也没分到。即便如此,为求早日摆脱暴力婚姻的“苦海”,黄女士没有多说,爽快地签下协议——除了家具、家电外,其他所有婚内财产都归丈夫,然后“潇洒”地带着孩子净身出户,搬到父母家去了。

黄女士本以为从此可以过上平静的生活,谁料,最近半年,其丈夫两次向法院起诉,先是要求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后又要求分割妻子工作多年来尚未提取过的公积金。

目前,法院已对黄女士丈夫要求分割妻子公积金一案作出判决,两人各拥有公积金的一半。对于探视权个案,法官指出,最终判决要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及尊重子女本身的意愿,目前法官还在作积极调解。

 

点评

黄女士如今对当初草率签下的离婚协议书很是后悔,为应付官司更搞得心力交瘁,只得到广东省妇联向维权专家求助。

对于探视权问题,广东省妇联权益部律师指出,法律赋予离异夫妻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视权。但分析黄女士的个案,一是13岁的孩子已有自己想不想见父亲的判断及表达能力,也有各种通讯工具方便其与父亲的联系,二是黄女士并没有阻止也没有能力阻止前夫对孩子的探视,因此,律师认为,黄女士的个案其实并不存在探视权纠纷。

关于公积金分割之争,广东省妇联权益部律师认为,虽然黄女士的公积金是单位为其缴存,但本身属于个人经济收入的一部分,当然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其丈夫要求分割在法律上是合法的。黄女士因缺乏正确的法律知识,也没有这个意识,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忽略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律师因此提醒,签署离婚协议时,最忌“口袋条款”——就是使用“其他”之类什么都可以往里装的词汇。建议最好就已知财产进行约定,并使用列清单的方式分割。这样,如果日后还有什么新发现的财产,还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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