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特殊身份获得,属个人财产,原告无权享有
因为前妻在娘家获得的40平方米安置权益,前夫起诉到法院,认为这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应分给他一半;女方认为这权益是基于她的特殊的村民身份而获得的,属于个人财产。昨天,记者从新北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这40平方米安置权益,前夫无权享有。
王女士和李先生2002年5月结婚,但她的户口一直在娘家。2002年11月,娘家房子拆迁,王女士和父母等6人共得到240平方米的安置房。2005年3月,王女士的户口迁到李某家,后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
李先生认为,前妻有40平方米的安置权益,虽现在由她父母住着,但这个权益是前妻与他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该分得一半。要房不成,今年3月,李先生将前妻及前岳父母告到新北法院,索要20平方米的拆迁房屋差价款44000元。
“2002年的拆迁安置是按照户口来确定的,虽然当时我们结婚了,但我的户口在娘家,我自然享受了40平方米的安置权益。这与他没有关系。”王女士在法庭上认为前夫的要求纯属无稽之谈。
经庭审,新北法院依法支持了王女士。“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王女士享受的安置权益虽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她是基于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特殊身份获得的,该权益专属于被安置对象本人,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
(沈丹 家松 小芮)
(来源:常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