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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暴欲离婚法院不予准许
发布日期:2009-07-28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同枕眠。前世修来的缘分,今世该好好保存。但家庭暴力、丈夫恶习让玉婷(化名)对婚姻感到绝望,万念俱灰的她终于鼓起勇气,一纸诉状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近日浙江海盐县人民法院调解后认为,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予离婚。

 

家庭暴力成为她的噩梦

玉婷和丈夫经人介绍认识相爱,两人结婚已经六七年,育有一子。但由于婚前玉婷对丈夫疏于了解,婚后两人的矛盾慢慢凸显,玉婷说,她长时间过着非正常人的生活。

玉婷口中的婚姻生活,完全就是噩梦。结婚一年后玉婷怀孕,但脾气暴躁的丈夫还是无端对她大打出手,导致玉婷羊水破裂,孩子夭折。痛苦的玉婷几次想自杀。

玉婷说,丈夫性格时好时坏,因为生活中的一点点小事,就对她大打出手。丈夫曾打开煤气瓶威胁要点煤气,还用电线缠住她的脖子,致使她昏死过去。一次剧烈的殴打,致使玉婷耳朵出血,被医院诊断为耳膜穿孔。单位的同事也经常看到玉婷脸上的伤痕和淤青。玉婷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丈夫不做生意以后,开始经常赌博和“花心”,慢慢地花光所有的积蓄,还借高利贷。为了逼迫妻子到外面借钱,丈夫经常使用暴力,玉婷无奈只得向亲属借款几十万元,还以现有的住房作抵押,向银行借款30万元,供其赌博、挥霍。丈夫两年前还因为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过。

最要命的是,一年前丈夫染上了毒瘾,开始吸食冰毒。在毒品的催化下,家庭暴力变本加厉。丈夫吸毒的一年里,玉婷每个星期都要被殴打一两次。由于丈夫吸食毒品后情绪亢奋,高兴时把她当做泄欲工具,彻夜不眠;不高兴时歇斯底里,大吵大闹,不让她休息,采取极端的暴力殴打、折磨她。丈夫还两次胁迫玉婷吸食冰毒。

 

妻子欲离婚法院不准

玉婷认为,丈夫性格脾气暴戾,又吸食毒品,经常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今年4月,玉婷来到海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丈夫拒绝离婚,他说玉婷所说的家庭暴力很多是夸大其词,丈夫坦陈,他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一定的过错,但这是因为夫妻间的沟通交流偏少。对于曾经吸毒和赌博的不良陋习,玉婷的丈夫表示,他已经改过自新,且非常努力地在外面做生意,以还欠款,为家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庭审中,女方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男方不同意,并表示让妻子安心上班,他会改掉一切坏习惯,包括赌博、吸毒以及生活中各方面的恶习,如果男方做不到的话,就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男方有打骂女方的行为,且男方存在赌博和吸毒的行为,但事后能共同生活。导致这次离婚诉讼的主要责任在男方。男方为了争取夫妻和好,主动承认错误,并对今后的生活作出了承诺,表明他为了维护婚姻有真诚悔改的诚意。

最终,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不予准许离婚。(迟伟涛 郁菊红)

 

专家视点

 

法院应判决离婚

 

据媒体报道的材料,该案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案中,玉婷的丈夫对其有严重的肢体暴力和性暴力,并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过,在染上毒瘾后变本加厉地对玉婷施暴,使其流产、耳膜穿孔等,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不断的暴力升级,使玉婷几次想自杀。

这些事实,施暴者和法院都承认,为什么法院却判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予离婚?只能认为审理该案的法官对家庭暴力有明显的认识误区,或缺乏家庭暴力专业知识。

其一,认为男方虽有打骂及赌博和吸毒行为,但“事后能共同生活”。问题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是什么?本案的情况非常明显,玉婷是迫于丈夫的淫威,被迫与其共同生活,并非自愿。伤害到如此程度,怎么判定还有感情?事实是,正是因为过不下去,对婚姻绝望,玉婷才要求法院判决离婚的。

其二,认为男方有悔改诚意,并作出承诺。问题是,如何判断男方的悔改诚意?根据家庭暴力的普遍规律,施暴者的道歉和悔过,并不能保证不再施暴。即使是真心道歉,施暴者也难突破用暴力解决问题的行为模式。正如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制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四十二条指出的:“加害人在诉讼期间因其加害行为而对受害人做出的口头、书面道歉或不再施暴的保证,如无其他实质性的、具体的悔过行动,不应当被认为是真心悔改,也不应当被认为是真正放弃暴力沟通方式的表现,而应当被认为是继续控制受害人的另一有效手段,因此不应作为加害人悔改,或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该案法官应参考指南,全面考察当事人双方的情况,准予离婚。

法院之所以不判离婚,还因为没有站在受害者的立场,而是站在了施暴方的立场上,满足的是施暴方的需求,没有能体现法院应更好地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办案宗旨,没有考虑不判离婚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国内外已经有无数案例证明,对严重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离婚而舆论或法院不支持离婚,最后很可能导致施暴者对受暴者更加残酷的暴力,或导致受暴者的自杀(玉婷已经多次想自杀),或者最终把施暴者杀死的“以暴制暴”惨剧。为此,上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17条指出:“在认定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的,不管要求离婚的是加害人还是受害人,人民法院均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婚姻自由原则,尽快调解或判决离婚,避免因久拖不决而出现更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对此,该案的审理法院应慎思,判决离婚。(作者系社会性别问题专家)(荣维毅)(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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