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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有外遇 离婚之后遭索赔
发布日期:2009-07-28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朱丽君 潘 瑛
  
  本以为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夫妻间再无瓜葛。谁料想再婚喜得千金之际,却遭前夫索赔。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首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姚美丽赔偿赵大宝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原告赵大宝和被告姚美丽原系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姚美丽先后两次向昆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8年6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调解离婚。同年7月,姚美丽再婚,2009年1月产下一女婴。其前夫赵大宝遂以姚美丽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前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的事实没有异议,故对原告要求损害赔偿的主张应予支持。最终,鉴于双方在2007年开始分居,被告与他人同居事实发生在分居期间,法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昆山市平均生活水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点评:此案作为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其判决结果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婚姻法》明文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在本案中以具体的金钱赔偿形式得到体现。由本案可见,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不仅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极可能受到物质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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