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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学生犯罪心理与防范建议
发布日期:2009-06-25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六十一条的规定,事关全省2000万孩子的福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持续高发,特别是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案件竟时有发生,2003年至2008年间,仅我院提起公诉的学生犯罪人数就有60人。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我们从犯罪心理等角度对此类犯罪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关的防范建议,同时有力地贯彻并保障《条例》的实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一、身心特点

正处青春期的在校学生,由于生理上的形态变化、内分泌变化和机能发育的突飞猛进,容易与相对滞后的心理发展产生矛盾冲突。一是旺盛的精力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处于青春期的在校生受到外界不良影响就可能导致暴力性的犯罪。统计表明,这60名学生罪犯中,涉及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性犯罪的占62.86%。二是兴奋性高与控制能力低的矛盾。内分泌系统的迅速发展对青少年学生的生理和心理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对情绪的影响更大。这是由于青少年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状态,导致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由于大脑皮质尚未完全成熟,自我控制能力低,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三是孤独感与强烈交往需要的冲突。校园里出现“郁闷”的流行词、频频发生的学生自杀事件、学生罪犯常常觉得自己是茫茫大海上的一叶孤舟等情形,被心理学称为之“闭锁心理状态”。但这种孤独感并不是他们所希望的,渴望被人理解、希望与人交往,常使心理上的孤独与渴望交流间产生矛盾,因此,拉帮结伙、寻找“友谊”,稀里糊涂走上犯罪之路。统计表明,这60名学生罪犯中,共同犯罪的人员占71.43%。四是独立性与依赖性的冲突。随着成人感的产生,未成年人对自己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自主,想从心理上改变过去依赖成人和受成人监护的状态,但却没有经济来源,欠缺社会经验。这种心理上的想独立,与实际生活中不得不依赖的矛盾现状,就可能激发两代间的冲突,产生代沟裂痕。

    二、犯罪心理

    一是逆反心理。通过办案,我们发现容易诱发学生逆反心理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家长教育方式不当,使孩子忍受不了;二是家长望子成龙心切,造成孩子压力太大;三是学校教育偏差,忽视了差生的教育,容易使成绩差的学生自暴自弃,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二是从众心理。从众心理,容易造成纠合性犯罪,其特点就是基于青少年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往往单独犯罪,胆子不够,共同犯罪,形成“群胆”。三是报复心理心态不稳,控制力不强,报复情绪浓,受到一些委屈无法承受,遇到一些事情易生妒恨,继而进行报复犯罪,使自己的行为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范畴的心理,也是学生走上犯罪之路的主要心理状态之一。四是利己心理。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一些学生贪慕虚荣,讲究排场,讲究吃穿,好逸恶劳,已成为学生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防范建议

    1、内因预防,注重内“修”。

    一是自我陶冶健康情操。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公益性网吧,开阔视野、拓宽心胸,树立崇高的生活理想和价值目标;充实业余时间,培养社会责任感,善于吸取他人意见,培养耐挫能力、社会能力;树立自信心、上进心,形成科学、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二是提高文化法律素养。通过学校、家庭、社会、自学等多方位学习方式,努力提高自身综合文化素养;学会用科学的、理性的方式和眼光看待周围事物、身边人物;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实践、司法讲解等多种途径来学法、知法进而守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三是构建积极型同辈群体。切断与社会闲散人员的来往,抵抗外来诱惑、理性驾驭自我,逐步培养正常兴趣爱好,热情参与积极型的同辈群体活动。

    2外因防范,强化外“导”。

    一是学校加强心理教育。《条例》用8个条款专门规定了学校保护,充分体现了学校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作用。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学校不得因一味追求升学率而歧视差生;要在父母与学生关系中充当调和、沟通角色;要通过校园文化、校园“心吧”等多途径多渠道,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二是家庭关注心理倾向。《条例》中的8个条款突出了家庭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如第十条所强调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应当关注心理变化状况,以文明的言行,乐观的态度,高尚的情操,进取的精神感染子女、教育子女,使孩子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成长。三是社会营造健康氛围。《条例》以9个条款规定了社会保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职责。开展广泛性“青春自护”活动、以“法”净化社会环境、普及“绿色网吧”、致力社会文化建设等,理应是社会各界的应有之义。四是惩防注重心理效果。在办案的同时,也要通过有效的心理疏通渠道,了解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症结,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挽救、矫治方案,切实从心理上铲除犯罪根源。如推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品行调查”,相关犯罪心理研究机构联合成立“青少年犯罪心理研究中心”等,均能为教育挽救提供详实、必要的理论依据。(作者: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路俊琦   钟楼区妇联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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