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土地补偿费分配中歧视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侵害当事人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充分保护这些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当前,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特定人群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但是对特定人群实行差别待遇没有法律和法理依据。 该负责人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所以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同时,一般来讲,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替代物价值(即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大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没有关系,也并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按照成员权理论,就土地补偿费分配而言,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权应当是 均等的。 “虽然分配方案系经民主议定,但对权利受到侵害的特定人群来说,已经构成‘多数人的暴政’。”该负责人说,村民自治决议应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该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该决议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人当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对此,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为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益,指导意见提出,要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在审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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