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我和丈夫结婚后购买一套房子。现在两人准备诉讼离婚,在提到财产分割时,我才发现,丈夫在去年前背着我偷偷把房子卖了,而近50万元的卖房款已不知去向。当初购房时,我和丈夫忙着做生意,将房款交给公婆,委托公婆一手办理购房及办证手续。后来拿到手时,我才发现房产证上只写着丈夫一个人的名字。而公婆则安慰我说,只要是婚后买房,都属于共同财产,我也就没放在心上。现在丈夫瞒着我把房子卖了,房款也不知去向。
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以往,对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绝大部分家庭都习惯登记在夫妻某一方的名下。对这种情况,房产登记机构一般也不强求当事人以夫妻共有的房产进行登记。只是在房屋进行处分时,才要求产权人的配偶作为共有人,在相关的登记文件上签字。 随着《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房屋权属登记有了新变化。今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应该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律师建议:本案中,咨询人婚后购买的房屋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丈夫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违反了法律规定。按法律规定,其丈夫单方处置该房屋并办理完毕产权转移手续存在不合法之处。据此,咨询人首先应考虑调取房屋转让的相关证据,以确定房屋转让是否无效(主要是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以及房屋转让款支付以及去向等情况。
肖女士可以委托有关人员对丈夫变卖房产的行为进行取证,准备诉讼。(来源:常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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