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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离婚时的痛
发布日期:2009-05-19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律师曾经接待一对老夫妻的咨询,是关于儿子离婚,房产的如何分割的问题,根据老人的陈述,做了大概的整理,情况是这样的:

陈男和张女在2005年元月相识,双方感觉都不错,05年6月份,两人商量购置婚房,陈男的父母很高兴,表示可以支付全部的首付款25万,并将该款项全额转入了陈男的银行卡上,其余的房款15万,由陈男以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为15年。06年3月份,两人登记结婚。07年1月份,领取产权证。08年10月份,张女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并且要求房屋归陈男所有,但必须支付房产的补贴款15万。老夫妻不明白的是,合同是儿子去签订的,房子的首付款是夫妻两个支出的,贷款是以自己儿子的名义贷的,怎么到了现在,变成儿子媳妇的共同财产,儿媳妇离婚,竟然提出要15万的房屋补贴款。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办理房屋贷款,并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的首付款,由另一方返还,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偿还。

所以,上述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登记在陈男一个人名下,还是张女也登记为共有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张女有权提出要求房屋补贴款,但是,张女要求的金额明显过高,按照法律的规定,张女提出房产归陈男所有,自己拿房产折价款,双方应当对房产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如无法达成意见,则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扣除尚余的房屋贷款后的各半分割,并且张女还应当向陈男支付其婚前的一半出资,余额才是张女应得的份额。

律师建议:

其实,老夫妻来咨询的问题,具有普遍性,按传统来说,男女结婚,男方买房子是很天经地义的事情,而年轻人因为工作年限较短,没有什么积蓄,再加上近年,房价飞涨,年轻人也根本不可能有经济能力购房,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首付款都是由父母负责出资的,一旦小夫妻离婚,牵涉到房产分割,出资的一方总会觉得自己吃亏了,抵触情绪比较重,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只要是夫妻共有财产,除双方当事人有约定之外,都属于共同共有,离婚时,应当各半分割。

不过,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论是男方的父母还是女方的父母,在出资购买房产的时候,可以考虑采取下列的方式:

1、出资变借款

在出资给子女购买房屋时,可以让子女出具借条,写明借款的用途,具体的金额,以现金方式支付还是直接划入子女的银行卡,并且保存好相应的单据,借条上借款人最好是两个人,即儿子儿媳妇(女朋友)或是女儿女婿(男朋友)。

2、出资成共有人

出资给子女购买房屋,参与订立房产合同,在领取产权证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法律常识介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      史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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