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市委第一巡察组巡察公告 (2024-04-09)  ·2023年常州市妇女联合会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幼儿教师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 (2024-03-04)  ·全国五好家庭、最美家庭和全国家庭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名单公示 (2024-02-02)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信息 > 当前关注 > 内容
我市规定11种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发布日期:2009-05-12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本月起我市出台并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个人贷款管理、提取管理三个实施新细则,对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提前还贷等百姓关心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查询有4种方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查询只作了一种规定。我市为了进一步方便单位和职工查询住房公积金信息,明确公布了4种查询方式。

  一是可到公积金中心指定受理点的自助查询设备上查询;二是可登录常州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三是职工可拨打公积金中心客户服务电话“968891”自助查询;四是职工凭本人储存卡及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指定受理点查询。公积金中心指定受理点和自助查询设备提供近三年明细账信息,电话和网络查询服务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11种情况可提取

  我市新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对公积金提取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增加了5种可提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一是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二是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是在本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用于支付租赁本市自住住房房租的;四是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的;五是失业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六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不在本市或户籍迁出本市的;七是出境定居的;八是退休(职)的;九是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是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另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其中,租房、生活特困、失业和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等情形提取公积金的规定是我市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新增的。新《细则》还简化了配偶、父母、子女代办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手续,原先申请人需要办理委托公证。

  部分提前还贷后可选3种方式还余贷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借款人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贷后原贷款利率档次不变,剩余贷款可以在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继续偿还:一是不改变月还款额,缩短还款期限。新还款期限根据剩余贷款本金、月还款额重新测算;二是不改变还款期限,减少每月还款额。新月还款额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期限重新测算;三是缩短还款期限,增加每月还款额。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调整缩短剩余贷款年限,新月还款额将根据剩余贷款本金、缩短后的剩余贷款年限重新测算。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