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霸王餐”逃跑摔伤案 |
发布日期:2025-03-26 |
原告马某等人在李某经营的餐馆就餐,未结账即离开。李某发现后沿路追赶并拨打110报警,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马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其因摔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就餐后付款结账是普通公众均应知晓的社会常理,马某等人就餐后不结账就离开,经营者李某阻拦马某等人离开并要求其买单,属于正当的自助行为,不存在过错 。马某在逃跑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伤,与李某的自助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李某不应对马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小案件引领大是非。本案虽是因生活琐事引发的纠纷,但意义重大,判决后人民群众纷纷拍手称快。原告吃 "霸王餐" 属于有悖公序良俗的不诚信行为, 被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急且不能及时获得公力救济的情況下,追赶原告要求付款,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自助行为, 不具有违法性;同时该自助行为的方法得当,并未超过合理范围。据此,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自力救济的行使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和范围,如有非法拘留、暴力伤人等违法情形的, 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让吃 "霸王餐" 的人为自身不诚信不文明的行为买单,既是对社会上一些自以为 "我伤我有理""我闹我有理"的错误认识的明确否定,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忠实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恪守公序良俗的职责担当, 有利于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新风尚。 《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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