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母婴安全约谈通报制度 |
发布日期:2019-03-28 |
为贯彻“十三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国家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保障主体责任,规范做好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日前我市正式出台母婴安全约谈通报制度(下称《制度》)。 《制度》明确,约谈是由市卫健委约见辖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主要负责人,就母婴安全工作方面的问题听取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的谈话,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制度》规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启动市级约谈通报程序: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考核监管等不力或不作为的,辖区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呈升高态势,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超过市级控制标准的。 (二)医疗卫生机构未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江苏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试行)》、妇产科及计划生育诊疗常规指南等相关制度和服务要求导致孕产妇死亡的。 (三)医疗卫生机构因管理混乱,医护人员责任心差,违反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导致孕产妇死亡的。 (四)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发生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的。 (五)医疗卫生机构发生产科重大医疗安全事件或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六)医疗卫生机构漏报、瞒报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数据的。 (七)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未履行好职责任务、未加强责任区域母婴安全服务业务指导等导致责任区域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上升的。 (八)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督查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质控不力,未履行好辖区业务管理等职责导致辖区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上升的。 (八)市级认为其他应当约谈通报的情形。 《制度》要求,被约谈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约谈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认真组织实施整改,并于约谈1个月内将约谈要求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卫健委。被约谈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约谈通报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或因未按要求整改导致发生孕产妇死亡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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