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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有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独居母亲的义务
发布日期:2023-01-06

案情简介:七旬老人宋某(女)育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宋某离异后寡居在政府安置房,生活来源主要依靠退休金。2018年以来,宋某被诊断为慢性肾病、宫颈癌,医疗费用较高无力负担,但子女平时不闻不问,很少登门探望和问候。宋某深感晚年的无助和寂寞,向法院起诉要求四名子女定期回家探望,并承担患病医疗及护理费用。

专家点评: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母亲怀胎十月并将子女养育成人,耗费了极大的心血和精力。在母亲年老后,子女应当常怀感恩之情,对母亲多加以关怀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宋某作为独居老人且身患多种疾病,诉请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在精神上给予更多的关怀和抚慰,符合法律规定,四名子女每月应至少前往看望或电话问候宋某一次,并对宋某患病或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及护理费按照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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