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女方在丧失生育能力的条件下,是否可享有女子的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0-10-09

 

 

问: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合,双方自愿离婚,且都有稳定收入,双方都坚持要五岁儿子的抚养权,本人因妇科病,丧失了再生育的能力,因此,我很想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请问我的希望大吗?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据此,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看,你各方面条件能达到,可优先考虑抚养权。(溧阳市妇联供稿)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

单位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网站地图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只处理网站问题。)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