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方在丧失生育能力的条件下,是否可享有女子的抚养权? |
| 发布日期:201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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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合,双方自愿离婚,且都有稳定收入,双方都坚持要五岁儿子的抚养权,本人因妇科病,丧失了再生育的能力,因此,我很想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请问我的希望大吗?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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