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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未同居 离婚后彩礼应返还
发布日期:2010-10-08

 

近日,接到章某来信称: 自己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同在外打工的同乡女青年李某,双方逐渐产生好感,建立了婚约关系。婚约期间李某及家人收受了章某大量彩礼,光现金一项就有15000元。2007年5月30日,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这时李某提出只有章某盖了楼房才肯嫁过去,章某便抓紧时间建楼房,等楼房建起后,李某还是迟迟不肯过门,并提出悔婚。无奈之下,章某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法院受理此案后,明确指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男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2月4日,在法院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7000元的协议。(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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