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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价值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24-03-20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金女士与贾先生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一女贾小某。贾先生于2022年以双方脾气性格、生活观念差异大、婚后感情不和、分居多年等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金女士辩称,贾先生自2017年以来长期不回家且处于失联状态,多年来由金女士独自照顾家庭和抚养女儿,贾先生未尽任何家庭义务,起诉要求贾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专家说法:

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平等互爱,共同处理好各项家庭事务,携手共同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照料家人、煮饭打扫等家务劳动看似都是一些稀松平常的小事,却是维持家庭和谐稳定必不可少的部分,家务劳动创造的价值应当与社会劳动价值一样得到认可和尊重。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和发展机会,将更多精力投入到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的家务劳动中,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理应在离婚后获得相应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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