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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遭继母殴打变更抚养关系
发布日期:2024-03-07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杨某与王某婚后生有一女王小某,杨某与王某离婚后,王小某跟随父亲王某生活。王某与吴某再婚后,吴某因家庭琐事不满王小某,多次实施殴打。杨某以吴某虐待王小某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法院判决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出现虐待、殴打继子女的情况,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以最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为原则考虑是否应当变更。本案中王某作为父亲对吴某殴打王小某的行为未能及时劝阻、沟通,而杨某作为母亲也能够为王小某提供稳定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故支持杨某变更扶养关系的诉请,由杨某抚养王小某,王某按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变更而消灭。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后,子女跟随父母一方生活,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一样负有对继子女的扶养义务,不得虐待和歧视。如果出现侵犯子女利益的情形,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权提起诉讼,保护子女的利益。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民法典》第26条第1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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