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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效力认定案
发布日期:2024-02-20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刘老汉在去世前先后立了四份内容不同的遗嘱,第一份是公证遗嘱,第二份是打印遗嘱,第三份是录像遗嘱,第四份代书遗嘱。究竟以哪份遗嘱为准?法院判决认为,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其遗产继承以第四份代书遗嘱为准。

《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的遗嘱,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采取相应的遗嘱形式。存在多份遗嘱时,以哪份遗嘱为准?《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而《民法典》删除了该条规定,明确当存在多份遗嘱时,不论最后一份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处公证,都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最后一份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

《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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