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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初释法 | 第四期:女职工“三期”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发布日期:2020-07-14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例简介

小段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8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该女士于2019年7月生育一子。产假结束后,公司未给其安排工作岗位,也未给其支付相应的工资,于是小段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工资,但未裁决支付经济赔偿金。小段就想不明白了,公司都不给我安排工作岗位了,我也没法出去找工作,仲裁委怎么还不裁决公司给我支付经济赔偿金呢?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律师解读

我接到咨询后,详细地询问了相关情况,然后告诉她公司不安排工作岗位不意味着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小段现在尚处于哺乳期,公司依法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按相关规定支付其工资,所以仲裁委裁决公司不支付经济赔偿金是合法的。

我们女同志的劳动合同如果正好到期,又正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公司可不可以与我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我们的劳动合同期限怎么理解?上面的法律规定就非常明确了,第一,公司是不可以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我们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武双云 律师   市妇联第十六届常委、“存初”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团成员、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方向:婚姻家庭及财富传承、公司股权、劳资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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