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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初释法(三):夫妻有互相扶养义务
发布日期:2020-04-01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存初释法(三):夫妻有互相扶养义务

 

蔡丽燕

存初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团成员

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方向:家事、民商

大家好!我是蔡丽燕律师。这次疫情让我们不得不宅在家中,充分感受着各自家庭的冷暖。托尔斯泰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对于不幸的婚姻来说,有句俗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真的是这样吗?今天我跟大家聊一聊“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一话题,这里我用自己代理的一件真实案例来阐释。

【案例简介】 

我的委托人柳女士找到我时,已经是被男方第四次起诉离婚,婚姻双方已分居三年以上,可以说已满足了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件,而男方认为柳女士结婚不久就被查出患有重疾,几年来不断接受治疗坚持不肯离婚,耽误了他的青春,同时要求柳女士返还结婚彩礼、赔偿婚庆开支、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我与柳女士沟通后,明白要保护她的合法权益,重点在于为她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诉讼过程中,我方采取积极的应诉对策:除了对男方提出的诉请进行有效抗辩外,同时向法庭提交多项证据,证明柳女士治疗中部分抗癌药物需要自费,已经举债,而男方在柳女士患病后,非但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扶养义务,反而编造不实理由,对饱受疾病之苦的妻子不断起诉施压,加重了柳女士的身心伤害,据此,我方要求男方承担柳女士自费医疗费用,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请求一并判令男方支付柳女士扶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经过两次庭审后,法院判决离婚时,驳回了男方其他诉求,支持了我方的给付请求,除判令男方承担柳女士百分之五十已发生医疗费用外,还判令承担男方承担帮助义务。

【律师点评】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体现男女平等,离婚时不存在男方需要赡养女方之说,所以,女方能获得的经济利益,一般来源于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在最高院的“《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限制条件很多。当夫妻双方基本没有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如果按照离婚案件的常规视觉来审视本案这种情况,那么弱势方离婚时将一无所得,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也不符合我国传统理念所倡导的夫妻同患难共甘苦的精神原则。那么,如何才能让处于弱势的一方,从婚姻的解散中获得应有的补偿呢?

这个案例,我们正是从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在法律的宽泛性规定中寻找获取财产的途径:

我国的《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所以,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仅是我国的传统道德义务,也是现行的法定义务。

疫情之下,虽家人常伴,然死生契阔,大家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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